長期激勵計劃行權價低于市價,差額部分個稅繳納說明
長期激勵計劃中,“行權價格”低于行權日市場價格的差額部分,本質是企業(yè)對員工因任職、受雇產生的非現金形式補貼或獎勵,通常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體繳納規(guī)則需結合企業(yè)類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激勵工具類型(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及相關稅收政策綜合判斷,核心結論及細節(jié)如下:
一、上市公司:差額部分需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對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實施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長期激勵計劃,行權價與市價的差額部分個稅處理規(guī)則明確:
1.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股票期權的行權日、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股票增值權的收益兌現日。
2. 應稅所得類型:差額部分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因與員工任職受雇直接相關,需按該稅目計稅。
3.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 股票期權: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日每股市場價 - 每股行權價)× 行權股票數量;
-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登記日市價 + 本批次解禁日市價)÷ 2 ×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 - 員工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 ÷ 總獲授份數);
- 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日股票價格 - 授權日股票價格)× 行權股票份數。
4. 計稅方式與優(yōu)惠政策:
- 居民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公式為:應納稅額 = 股權激勵收入(即上述差額)×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納稅期限優(yōu)惠: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行權/解禁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稅款(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執(zhí)行),離職前需繳清全部稅款;
- 特殊情況:行權前轉讓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需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行權后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享遞延納稅優(yōu)惠,差額納稅時點后移
非上市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長期激勵計劃,差額部分個稅處理有明確的遞延納稅優(yōu)惠,但需滿足特定條件:
1. 優(yōu)惠適用條件:需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guī)定的條件,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 遞延納稅規(guī)則:
- 行權/解禁時暫不納稅:行權價低于市價的差額部分,在員工取得股權激勵(行權/解禁)時無需繳納個稅,納稅義務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
- 轉讓時計稅規(guī)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稅,稅率為20,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股權取得成本(股票期權按行權價確定)- 合理稅費;
- 未滿足優(yōu)惠條件的情形:若未備案或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差額部分需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入當期所得征收個稅。
三、核心總結與特殊提示
1. 核心結論:行權價低于市價的差額部分需繳納個稅,僅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并備案后可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納稅;
2. 扣繳義務: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yè)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需負責代扣代繳相關稅款;
3. 政策時效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稅優(yōu)惠、分期納稅期限等政策目前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需關注后續(xù)政策延續(xù)情況;
4. 價格確定:上市公司股票市價按行權日收盤價確定(非交易日按上一交易日收盤價);非上市公司股權公平市場價格按凈資產法、類比法等合理方法確定。
綜上,除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可遞延納稅外,其余情況下行權價與市價的差額部分均需按對應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企業(yè)及員工在實施激勵計劃時,提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備案事宜,確保合規(guī)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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